最近两年“大战”越来越频繁,甚至国外也会有这样的观点,这个领域确实很乱。当然一方面说它是一种正常现象,另一方面不断爆出这种大战,这种大战可能是媒体比较喜欢的词,他希望这个问题放大,越大越好。但是反过来讲对整个行业并不好,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。
关于Robots协议的问题,这个Robots协议本身它不可能成为一个法律保护的对象,这个我觉得应该说确实是比较明确的。因为这就像当时有人讲的人肉搜索立法一样,包括Robots协议也一样,这里面首先是非常复杂的,你禁止一个机器人访问网站或者禁止抓取,那么他这个保护的客体是你的网站,你这个网站这里面首先是你的东西还是别人的东西,然后这些东西是你自己的,然后又形成了完整权力的有哪些。如果这些东西是你自己的,又形成了权力,那么这里面形成了哪些权力,这里面是个非常复杂广泛的问题。垄断的通过这个Robots协议来加这个罩子,法律对它的保护,如果这样做我想一定是错误的,不可想象的。关键问题主要是说,你这里到底形成了什么样的权力。首先要明确这些网站的东西还是你自己的,形成了没有,尤其是现在一些不是很清楚的,数据库也好、数据本身也是一个很纠结的东西。这些内权力的东西现在是不是应该予以保护,我觉得这个应该是一个关键。Robots协议只是个行业的一种形态,真正如果要是从法律上规范的话,就是要解决这里面有没有一些新的权力需要通过立法也好、其他方式也好,予以认可和加以保护。
搜索引擎还是应该尽早出台一个条例,国务院法规这样的方式。因为这个领域应用已经这么多年了,他对公司的影响是如此之重要,包括他的形态和盈利模式都是非常清楚。在这种情况下,我觉得真的应该有一个单独的,可能部门规章都不一定能够解决,主要还是用国务院法规的形式,专门有一个立法。所谓的立法无外乎就是这些内容,具体到大概有八九个方面,但是有的可能不一定是在立法中解决的。对搜索结果本身到底是什么样一个权力,是不是能够保护,当然这也是“3B”大战的核心。第三个问题是Robots协议的问题,是否允许被抓取这样一些内容,在什么限度范围内。
是否允许对这种搜索结果进行认为干预的问题,就是搜索结果客观性的问题。比如说国外他讲技术中立的原则,不允许国家或者其他的行政手段来干预搜索结果。这里面就是说,确实我们也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,无论是百度也好,包括阿里巴巴、腾讯都有这样的问题,他发展到十亿级的用户这样一个数量级的时候,其实在很多问题上我觉得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畴。
对这个“3B”大战本身,现在这种形式一是政府的介入,再一个是行业协会的介入。我个人从法律的角度,我们确实不太看好这个方式,当然我不排斥行业协会调解的功能,但他还是比较有限的,他是比较犯的行为,但针对特别具体的矛盾也好、纠纷也好,这是司法的范畴。正是因为他自己没有依据,所以他很难操作。其实行业协会也很难做,即便《搜索行业公约》出来以后能怎么办,怎么去这个执。所以我觉得解决问题的模式,我觉得更多的还要从司法角度去走。互联网领域还是深用反垄断,因为你们发展比较快,有些新的想象确实也看不清楚。当然反垄断是很严重的问题。在反垄断的问题上可能确实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。这一块还需要进一步探讨。
(阿拉木斯: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)
源文出处: http://keji.scrxw.com/2013/1015/881640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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